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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龙县促进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集各界人士智慧,聚社会各方之财,为黄龙经济发展献计献策,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谋振兴”的原则,诚招国内外客商用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它方式来黄龙投资,共同发展。
    第二条 支持各部门、各乡镇积极开展项目争取工作,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形式,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引进国内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支持各部门、各乡镇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资金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支持有能力,精通业务人员为项目牵线搭桥,争取资金。
    第三条 实施项目责任目带动战略,实行县级领导,部门、乡镇领导包项目责任制,纳入主要考核内容,明确奖惩措施。
    1、完成项目责任目标者,根据贡献大小,分要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5000元、3000元、1000元予以兑现。
    2、对措施不力,完不成项目责任目标者,个人在年度公务员或党务工作者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并按情况给予1000元、500元两档次处罚;部门、乡镇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做好服务工作,财政、审计、会计结算中心、税务、工商、土地、城建、经济发展等相关部门要在争项目、引资金方面全力支持,一路绿灯,搞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按到资金总额,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
    1、有偿有息资金狮 率与现行基准利率相同者,使用期限为一个的,给融资者以4%计提费用,超过两年(含两年),每延长一年,增加1%,但最高不得超过8%。低于基准利率者,除按以上执行外,将差额部分返还融资者。
    2、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为一年,按6%计提。超过两年(含两年),每延长一年增加2%,但最高不超过10%。
    3、计划外无偿资金。直接用于基础设施和生产的,纵向引进按金额的15%计提,横向引进按20%作为项目争取费用。
    第六条 计划内以工代赈,扶贫专项,不能享受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自带项目来我县从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规模在百万元以上者,项目建成或投资后,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按上缴税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在我县投资以种养业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可以租赁农户承包地或集体土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连片土地,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除按法律、法规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法律、法规以外的收费和摊派,投资者有权拒绝。
    第十条 凡在我县从事主导产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填补省内空白者,县政府按当年上缴税金的15%奖励;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当年新增税收的30%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开发投资百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房屋用地及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并协调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优先为投资者搞好水、路、电、通信服务。
    第十二条 凡来我县的开发者,在开发期内,子女入学、计划生育、护林防火等与当地群众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其它事项,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黄龙县经济发展局解释。

                  黄龙县“四荒地”及集体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程序,理顺关系、强化管理,加快综合治理步伐,推动开放开发和产业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延安市改革试验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的及任务
    1、“四荒地”及集体土地出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原则,立足资源、面向市场、区域出让、规模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我县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
    2、目的
解决人少地多、土地荒芜、资源严重浪费的现状,通过土地的外向型承包,吸引社会人、财、物三大生产要素,投资黄龙,利用资源,开发产业,拓宽税源,聚集建设资金,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3、任务
以开放开发、招商引资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加大出让工作力度,在五年内(1999—2003),使现有38万亩耕地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十年内( 1999—2008)使26万亩土地后备资源得到开发治理,为重建一个山川秀美的新黄龙而奋斗。
    二、出让范围
    4、“四荒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及蔬林草地、灌木林和人工幼林。出让范围:全县林区内交通沿线、村庄附近,农林交错地段,集体不便经营或无力开发的“四荒地”。
    5、集体土地包括耕地、二荒地(轮作地、弃耕地)、库坝、集体林园。
    6、凡县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联合体或个人均可作为受让对象。
    7、“四荒地”及集体土地只能出让或转让使用权。出让后,土地所有权不变,国有土地、林地及地下矿产资源不在出让之列。
    8、受让期限:
    “四荒地”:50—70年
    集体土地 :30—50年
    三、出让程序
    9、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开发者或投资者的需求,结合当地的土壤、气候、地貌、海拔、面积、设施建设等自然条件做好出让区域的初步勘察工作。
    10、出让区域初步确定之后,出让“四荒地”严格按照陕土规发(1996)6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属国有残败林地的,应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土地出让应做好宣传动员统一认识工作,保证开好三会,即村党员会、村干部会和村民大会,学习省、地、县有关“四荒地”、集体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清土地出让的目的、意义,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对出让与否实行民主表决,并签名。
    11、明晰产权、勘测四址、核实面积
出让区域经过申报或民主议定程序之后,由土地部门会同林业、乡镇、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实地确定权属、明确界址、现场调绘,核实面积。
    12、地价评估
凡出让的“四荒地”及集体土地必须先由县土地估价所据诸因素评估后,出让方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再行议定价格。
    13、签定合同合同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内容完整、“两证两书一册”(即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承包合同、公证书、地籍登记册)齐全,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若代理签字要有法人主体的委托文件,监证或公证单位盖章,在填写合同过程中要求字迹工整,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涂改。
    14、发证
受让方必须在正式合同签定后两个月之内,持正式合同文本、权属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地价评估、产权调绘、核实面积等工作的实际花费)。缴纳时按县上的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出让办法
    15、“四荒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协议出让、拍卖出让和招标出让的形式进行。
对于范围小、个人栽植的用材林、果园和荒山荒坡治理成果可采用协议2出让的办法;对于投资大、效益期长的开发项目,可采用招标出让的办法;对开发治理前景广阔的出让区域或开发经济效益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拍卖的方式出让。
    16、出让区域初步勘测议定之后,受让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出让定金,签定必要的承包协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3—5个月),制约出让方不得私自再次出让“议定区域”,要求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正式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开发办公室按照黄政办发( 98)019号文件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17、对出让区域内原村民的房、窑、圈舍、用材林、经济林以及村组集体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资产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造册登记,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兑付办法。
    18、由出让方提出异地搬迁安置的户、人,补助费标准,安置去向,临时生产,生活的解决办法,搬迁安置的时间、步聚报县农发办审批,并接受其监督。
    五、双方权利和责任
    19、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出让金。
    ⑵有权检查、监督受让方的开发治理情况,若受让方不按统一规划、标准和规定期限开发治理造成荒芜的,出让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直到无偿收回使用权。
    ⑶有权要求受让方参加统一组织的土地开发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评比等集体活动。
    ⑷有协助收购受让方农、副、果等产品及提供销售信息的义务。
    ⑸有帮助协调各方关系,宣传优惠政策,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
    20、受让方的权利及义务
    ⑴在不改变土地作用的前进下,享有制定产业规划、种植计划、销售产品的自主权。
    ⑵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并享受投资者的一切优惠政策。
    ⑶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⑷有珍惜和保护土地的义务。
    ⑸有深翻改土、配方施肥,修建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农田的义务。
    ⑹有执行森林防火、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
    ⑺有协助地方政府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及优良品种的义务。
    ⑻依法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税费基金。
    ⑼有向县土地开发办和出让方定期报送开发治理情况、投资计划、开发项目的义务。
    21、承包经营期满后,原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包的权利。
    六、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22、“四荒地”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23、“四荒地”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及原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
    24、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在出让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双方应签定合同,并持合同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换发使用证。
    25、土地受让人在合同期未满死亡或致残不能继续承包经营活动时,其法定继承人和委托人可以依法继承。
    26、“四荒地”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在土地开发办和土地交易的监督下进行,交易者除承担国家税收之外,并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缴纳相关费用。
    七、土地出让金的交纳与管理
    27、出让金分一次交清或分期付款两种形式,一次交清的可实行优惠。
    28、国有“四荒地”出让金,分别由地、县林业部门在县收费中心设立专户、专帐保存,作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林业发展基金,接受办公室监督。
    29、集体“四荒地”和耕地出让金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由村委会在乡农经站设立专户、专帐保存,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异地搬迁等,使用时村委会应拿出用款计划,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八、管理、服务30、县土地资源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县土地出让的宣传和业务联络,协助搞好外向型土地出让的选点和前期论证。
    31、办公室负责外向型土地承包协议、意向、合同地起草、谈判、修改等工作。
    32、办公室协助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全县外向型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33、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投资大户出外考察,进行经验交流和评比等集体活动。
    34、按会议记录、审报批复、民主议定结果、协议、正式合同收集整理一户一卷,乡、村及县土地开发办、土地管理局各存一份立档备查。
    八、附则
    35、各乡镇政府、县级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36、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7、本办法由县土地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38、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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